河南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证规范
河南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证规范
为了规范本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及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07]241号)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办证机构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由其所属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办。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林业厅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林业厅核发。
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申请
(一)生产、经营种类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分两大类,一类是生产、经营繁殖材料,具体指生产、经营林木的籽粒、果实、种穗、种条、种根等。申请此类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须填写种子专用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表一、表三)。另一类是生产、经营种植材料,具体指生产、经营造林、绿化、经济林用的苗木及花卉等,申请此类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须填写苗木专用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表二、表四)。
受理申请时,承办人应指导申请者正确选择填写申请书。
(二)申请条件
1、种子专用的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病虫害;
(3)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
(4)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
(5)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6)具有与苗木生产相适应的资金。
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3)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2、苗木专用的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
(1)具有必要的苗木繁殖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病虫害的苗圃地;
(3)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掌握育苗、检验等相关技术的人员。其中育苗面积不足50亩的,应当具有技术人员或者育苗熟练人员;大田育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大田育苗100亩以上或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或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
(4)具有与苗木生产相适应的生产工具、水利设施、检验设备及管护设施;
(5)具有与苗木生产相适应的资金。
3、种子专用的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批发林木种子的,注册资金应在30万元以上;零售林木种子的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的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
(2)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4)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和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掌握种子加工、包装、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还应当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保管设施,种子精选机和包装机,具有光照发芽箱、扦样器、天平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
(2)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3)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4、苗木专用的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具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从事苗木进出口的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
(2)具有与经营苗木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必要的检验等仪器设备;
(3)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掌握苗木包装、贮藏和检验技术人员;从事苗木进出口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或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
(三)申请者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表一、表二、表五);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采种区域、林分、树种证明,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
(4)生产地检疫证明;
(5)生产主要林木种子名录或苗木种类目录;
(6)种子处理场地、仓贮设施、检验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照片;
(7)资金证明。
申请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申请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2、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表三、表四、表六);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检验人员和加工、保管等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林木种子加工设备、包装设备、仓储设施及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照片;
(5)经营的主要林木种子名录或苗木种类目录;
(6)资金证明。
申请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四)申请换证和变更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要延期的,需申请换领新证,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持证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许可证注明项目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的变更项目证明材料。
三、审核、发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或者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生产用地、生产机械、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设施、仪器设备等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或审核的机关,并说明理由、退还有关材料。
四、申请表、许可证书的填写、打印、印章
(一)申请表的填写
许可申请表样式统一按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样式(见附件表一、表二、表三、表四、表五、表六)填写。表格可从国家林业局网下载。
申请书须打印或用黑色或蓝色水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涂抹。应当填写的内容必须填写,不得空白。
1、生产者或经营者名称须写全称。地址要详细到乡村或街道门牌号。生产地点填写生产地块的经纬度。
2、申请表必须有生产者或经营者的签字盖章。签字盖章位置在申请日期一栏。
3、树种名称应填写学名;良种名称应填写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品种名称。
4、审核机关负责人,应当是业务负责人的签字;审核机关盖章应当是承办机构印章。审批机关负责人应当是行政主管副职或正职的签字;审批机关盖章必须是实施机关行政印章。
5、许可证编号:
(1)生产许可证编号,第一个括弧填写:地名简称S- 年度(两位阿拉伯数字)。
第二个括弧填写:序列号码(三位阿拉伯数字)。
(2)经营许可证编号,第一个括弧填写:地名简称J- 年度(两位阿拉伯数字)。
第二个括弧填写:序列号码(三位阿拉伯数字)。
地名简称用一到两个字表示,凡县名简称不独有、不易区分的,可用全称。市名与县名简称一样的,市名用简称,县名用全称。具体依据表七规定的地名简称。
例如郑州市2008年办的第一个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编号为:
许可证号(郑S-08)第(001)号。
延续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编号不得沿用老号,应重新编号。
6、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年用四为数表示,月和日用两为数表示。例如,如果发证日期是2008年05月20日,有效期至日期是2011年05月19日。
7、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填写办证机关所管辖的区域。
林木种子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重新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许可证的填写与打印
许可证的填写项与申请表填写项一样的,其填写内容要与申请表相应项内容一致。
发证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年用四位数表示,月和日用两位数表示。
使用《林木种苗许可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许可证的打印字体依照软件自然生成的字体打印。暂未用系统软件的承办单位,许可证的打印字体用一号宋体字打印。不得用手填写。
(三)许可证加盖印章
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许可证必须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不得加盖专用章。
五、管理
(一)监管
许可发证机关应对本辖区已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实体进行监管。核对其生产、经营种类、地点、有效区域、有效期限等是否在许可范围内。发现违规,及时采取行政措施予以纠正。
被依法取消或暂停的良种,许可发证机关应及时主动通知已经取得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知道其生产、经营的良种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已经取得的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或者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逾期不交或者不办理变更手续的,以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论处。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其产品广告、宣传材料不得使用良种或优质品种、速生品种、高产品种等字样。
(二)档案管理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档案内容包括:申请材料、审核发放材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等。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档案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销或自动失效之日起应当至少保留五年。
(二)信息管理系统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实行年报制,统计表见表八、表九。市、县(市、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发证情况逐级上报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发证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
(四)向社会公布
在省林业信息网上公布当年全省有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供社会查询。
表一: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 种子专用 | ||||||||||||||
生产者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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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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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点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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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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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
一般林木种子生产 | 树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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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年产量 | 种子 公斤 | 穗条 万条(万根) | |||||||||||||
采种基地 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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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种林分 或采穗圃所在地址及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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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种林分或采穗圃简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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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良种生产 | 生产良种类型 | 良种名称 | 树龄 | 面积 (公顷) | 产量 (公斤、条/根) | 生产地点 | |||||||||
种子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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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树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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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穗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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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品种审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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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或认定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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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种基地建设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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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园或母树林结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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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园(圃)繁殖材料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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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检验 储藏设施 等情况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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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性别 | 培训单位 | 资格证书编号 | 资格证书有效期 | ||||||||||
检验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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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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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批︶机关填写 |
审核意见 |
审核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
审批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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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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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种子检验、储藏设施等情况简介”栏分别填写种子冷库(常温库)的地点、面积、贮备能力、有关设备名称等内容。
表二: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 苗木专用 | ||||||||||||
生产者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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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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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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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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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 性 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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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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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
计划生产苗木种类 | 造林苗 | 城镇绿化苗 | 经济林苗 | 花卉 | 其它 | ||||||||
主要树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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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产苗量 | 万株 | 万株 | 万株 | 万株(万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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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穗条)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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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生产条件 | 育苗面积(亩) | 生产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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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性别 | 培训单位 | 资格证书编号 | 资格证书有效期 | ||||||||
检验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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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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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批︶机关填写 |
审核意见 |
审核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 审批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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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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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生产单位性质按国有、集体、个体、股份等项填写。
表三: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种子专用 | |||||||||
经营者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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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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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 经营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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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点 |
| 经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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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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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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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许可证 的有效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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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营种子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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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性别 | 培训单位 | 资格证书编号 | 资格证书有效期 | |||||
检验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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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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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施 和 设 备 | 种子库及贮藏保管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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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加工精选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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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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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 批 ︶ 机 关 填 写 |
审核意见 |
审核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
审批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经营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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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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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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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非进出口经营者不填写“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编号”栏。
2、“计划经营种子种类”栏按一般林木种子和林木良种分别填写到具体的树种、品种名称或树种类别。
3、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和进出口三项填写。
4、“设施和设备”栏分别填写种子冷库(常温库)的面积、贮种能力、有关设备名称等内容。
表四: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苗木专用 | |||||||||
经营者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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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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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 经营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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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点 |
| 经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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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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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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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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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营苗木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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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性别 | 培训单位 | 资格证书编号 | 资格证书有效期 | |||||
检验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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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贮藏、保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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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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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 批 ︶ 机 关 填 写 |
审核意见 | 审核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 审批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经营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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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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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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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非进出口经营者不填写“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编号”栏。
2、“计划经营苗木种类”栏按造林苗木、经济林苗木、城镇绿化
木、花卉等填写。
3、经营性质按国有、集体、个人、股份等项填写。
4、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和进出口三项填写。
5、“基础设施状况”栏填写贮藏设施的面积、贮种能力、有关设备名称等内容。
表五:
延续《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生产者 |
| 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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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有效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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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点 |
| 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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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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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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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性别 | 培训单位 | 资格证书编号 | 资格证书有效期 | ||||||||||||
检验 技术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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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 贮藏 保管 技术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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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备 变 动 情 况 | 贮藏 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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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 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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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 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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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苗生产情况 |
| 当年生产种类 | 生产数量(单位:公斤、株、粒) | ||||||||||||||
种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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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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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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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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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项目变 更及备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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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支机构及 登记备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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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条件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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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批︶机关填写 | 审核意见 | 审核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 审批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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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
经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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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
延续《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经营者 |
| 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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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有效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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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点 |
| 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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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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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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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性别 | 培训单位 | 资格证书编号 | 资格证书有效期 | |||||||||||
检验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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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 贮藏 保管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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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备 变 动 情 况 | 贮藏 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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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 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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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 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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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苗经营情况 |
| 当年经营种类 | 经营数量(单位:公斤、株、粒) | |||||||||||||
种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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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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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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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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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项目变 更及备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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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支机构及 登记备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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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或经营条 件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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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批︶机关填写 | 审核意见 | 审核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 审批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经营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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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
经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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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 河南省各市、县(市、区)名简称表
地名 | 简称 | 地名 | 简称 | 地名 | 简称 | 地名 | 简称 | 地名 | 简称 |
河南省 | 豫 | 平顶山市 | 平 | 焦作市 | 焦 | 信阳市 | 信 | 驻马店市 | 驻 |
郑州市 | 郑 | 舞钢 | 钢 | 修武 | 修 | 浉河 | 浉 | 泌阳 | 泌 |
上街 | 上 | 郏县 | 郏 | 武陟 | 武 | 平桥 | 桥 | 遂平 | 遂 |
荥阳 | 荥 | 叶县 | 叶 | 温县 | 温 | 罗山 | 罗 | 西平 | 西平 |
新郑 | 新郑 | 鲁山 | 鲁 | 孟州 | 孟州 | 潢川 | 潢 | 上蔡 | 上蔡 |
中牟 | 牟 | 宝丰 | 宝 | 博爱 | 博 | 光山 | 光 | 平舆 | 舆 |
新密 | 密 | 汝州 | 汝州 | 沁阳 | 沁 | 新县 | 新县 | 新蔡 | 新蔡 |
登封 | 登 | 卫东 | 卫东 | 中站 | 中站 | 淮滨 | 淮滨 | 正阳 | 正 |
巩县 | 巩 | 新华 | 新华 | 马村 | 马 | 固始 | 固 | 汝南 | 汝南 |
金水 | 金 | 湛河 | 湛 | 解放 | 解放 | 商城 | 商城 | 确山 | 确 |
二七 | 二七 | 石龙 | 石 | 山阳 | 山阳 | 息县 | 息 | 驿城 | 驿 |
惠济 | 惠 | 南阳市 | 宛 | 周口市 | 周 | 洛阳市 | 洛 | 商丘市 | 商 |
管城 | 管 | 卧龙 | 卧 | 西华 | 西华 | 洛宁 | 洛宁 | 虞城 | 虞 |
中原 | 中原 | 宛城 | 宛城 | 淮阳 | 淮阳 | 孟津 | 孟津 | 夏邑 | 夏 |
安阳市 | 安 | 邓州 | 邓 | 郸城 | 郸 | 偃师 | 偃 | 永城 | 永 |
安阳县 | 安阳 | 西峡 | 峡 | 鹿邑 | 鹿 | 伊川 | 伊 | 柘城 | 柘 |
汤阴 | 汤 | 淅川 | 淅 | 沈丘 | 沈 | 宜阳 | 宜 | 宁陵 | 宁 |
林县 | 林 | 方城 | 方 | 项城 | 项 | 嵩县 | 嵩 | 睢县 | 睢 |
内黄 | 黄 | 社旗 | 社 | 扶沟 | 扶 | 栾川 | 栾 | 民权 | 民 |
滑县 | 滑 | 唐河 | 唐 | 太康 | 太 | 新安 | 新安 | 梁园 | 梁 |
北关 | 北关 | 新野 | 野 | 商水 | 商水 | 汝阳 | 汝阳 | 睢阳 | 睢阳 |
文峰 | 文 | 镇平 | 镇 | 川汇 | 川 | 吉利 | 吉 | 许昌市 | 许 |
殷都 | 殷 | 南召 | 召 | 三门峡市 | 三 | 涧西 | 涧 | 许昌县 | 许昌 |
龙安 | 龙安 | 桐柏 | 桐 | 卢氏 | 卢 | 新乡市 | 新 | 襄城 | 襄 |
漯河市 | 漯 | 内乡 | 内乡 | 渑池 | 渑 | 新乡县 | 新乡 | 鄢陵 | 鄢 |
临颖 | 临 | 开封市 | 汴 | 义马 | 义 | 卫辉 | 卫辉 | 禹州 | 禹 |
舞阳 | 舞 | 开封县 | 开 | 灵宝 | 灵 | 延津 | 延 | 长葛 | 葛 |
郾城 | 郾 | 兰考 | 兰 | 陕县 | 陕 | 原阳 | 原 | 魏都 | 魏 |
源汇 | 源 | 杞县 | 杞 | 湖滨 | 湖 | 获嘉 | 获 | 济源市 | 济 |
召陵 | 召陵 | 通许 | 通 | 濮阳市 | 濮 | 长垣 |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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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 | 鹤 | 尉氏 | 尉 | 濮阳县 | 濮阳 | 封丘 | 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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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 | 浚 | 禹王台 | 禹王 | 台前 | 台 | 辉县 | 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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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 | 淇 | 龙亭 | 龙亭 | 范县 | 范 | 牧野 | 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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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 | 鹤山 | 金明 | 金明 | 南乐 | 乐 | 红旗 | 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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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 | 淇滨 | 鼓楼 | 鼓 | 清丰 | 清 | 卫滨 | 卫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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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城 | 山城 | 顺河 | 顺 | 华龙 | 华 | 凤泉 | 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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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八
河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统计表
盖章:
发证单位 | 证书编号 | 生产者 | 法定代表人 | 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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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九
河南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统计表
盖章:
发证单位 | 证书编号 | 经营者 | 法定代表人 | 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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